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