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