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条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