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