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