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