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