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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