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第十九条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