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第十一条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