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九条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可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周转贷款、循环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信用卡透支,法人账户透支,进出口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 银行可引入银团贷款方式提供小企业授信服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