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