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

分立或者合并。

变更公司名称或者公司章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主要出资人或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

变更银行卡清算品牌。

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出资人,且不属于上述第五项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变更情况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