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机构基本信息。
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本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业务发展规划、与境内机构合作的情况说明。
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