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
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
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
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