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