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