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