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