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