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