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身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