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