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银保监会负责指导、督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银行保险机…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