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