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机构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合作机构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及安全事件。
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开展事件定级,按照预案及时采取业务、技术等措施控制事态。
建立数据安全事件报告机制,根据事件安全等级制定报告流程,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按照规定报告,同时按照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履行客户及合作方告知义务。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或者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评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存在安全缺陷、漏洞隐瞒不报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服务资格,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