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纳入信息系统保护。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的访问控制管理措施,对于不同区域流转和共享中的数据,应当实施同等水平的安全防护措施。多来源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汇聚集中后,应当采取加强性或者至少不低于集中前最高级别数据保护强度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