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明确所涉数据外部使用和处理的条件、场景、方式。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以合同协议方式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数据范围、保护措施、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受托方返还或者删除数据的方式等,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和审计,可对外公开披露的数据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受托方在未取得其同意时,不得转委托其他主体处理数据,不得对外共享数据,不得加工、训练、挪用数据,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处理数据以谋取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