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数据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向其收集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收集行业重要级及以上数据,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