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业务活动时,或者开展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对数据主体有较大影响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安全评估应当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