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原则、规划、制度和标准;

组织建立和维护数据目录,推动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和审查;

统筹建立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贯培训,提升员工数据安全保护意识与技能;

建立和维护内部数据共享、外部数据引入、数据对外提供、数据出境的统筹管理机制,牵头对外部数据供应商进行安全管理,统筹大数据应用、数据共享项目的安全需求管理;

向党委(党组)、董(理)事会、高管层报告数据安全重要事项;

其他须统筹管理的数据安全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