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二道防线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及以上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指定专人,为其配备充足的资源;

跟踪操作风险管理监管政策规定并组织落实;

拟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

指导、协助第一道防线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操作风险,并定期开展监督;

每年至少向高级管理层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负责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其他相关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可以豁免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