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在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降低处置难度和成本费用,提升处置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