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处置计划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置计划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计划的实施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需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当明晰处置责任,既要守住底线,防范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又要依法合规,防范道德风险,实现有效与有序处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