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