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