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