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