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