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