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