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确定重要分行、分公司标准或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