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
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
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