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