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的销售人员方可向客户介绍、营销衍生产品。在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其已通过内部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