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交易风险的类别特征,并规定取消交易权限的程序。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