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