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