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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