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罚或者其他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