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计划应当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包括会严重威胁银行生存能力的压力情景)下应当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上述计划,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